1920_200px;
开诚服务

AICHENG SERVICE

开诚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开诚服务 > 开诚服务

  客户提示

  一、本所是民办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是维持本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客户接受本所的任何服务均有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如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服务费用,应向白银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二、本所提供服务的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客户交纳服务费用是对接受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客户在接受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收益和服务成本进行精明的算计。客户一旦与本所建立委托关系,本所即认为客户委托本所提供服务的行为是经过精明算计后的理性决定。

  三、本所的任何服务活动都要受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制,违法、违规将面临被逐出法律服务市场的风险,因此本所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只能在法律底线内。

  四、本所向客户收取的任何费用均要通过本所财务,客户不得向本所任何个人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客户向本所人员个人支付任何费用的行为均与本所不发生任何关系,本所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所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仅是本所内部管理的手段,且需要根据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因而不构成本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的隐含条款,服务人员未按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或质量瑕疵,但本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行业公认的质量标准,本所将承担过错责任。

  六、客户对本所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有异议可向本所投诉,本所将及时给予答复,若客户对本所答复不满意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服务流程 

  一、法律服务委托一般程序 

接待人员向客户提供《服务手册》和《律师名录》,解答客户关于聘请律师的咨询


客户阅读《服务手册》和《律师名录》,决定聘请律师并确定承 办律师人选的,接待人员通知承办律师与客户联系(客户未指定承办律师的,接待人员与主任联系确定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审查客户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所办公系统上进行冲突检索和业务登记,并报主任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批


主任对承办律师呈报待批的业务在本所办公系统上进行审批,并确定协办律师

  承办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客户到财务交纳律师服务费

  经营主任审查委托协议,加盖本所公章

二、普通法律咨询业务服务流程
承办人员听取客户的陈述

承办人员通过法律数据库查询与咨询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承办人员对客户的咨询进行口头解答

承办人员填写咨询记录表,客户在咨询记录表咨询事项栏内签字,咨询人员在解答栏内签字

将法律服务工作记录提交客户签字确认

承办人员引领客户缴纳咨询费,并在办公系统上进行业务登记

三、特别咨询业务服务流程

承办律师询问客户,制作询问笔录

承办律师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资料,编制证据目录

承办律师通过法律数据库和互联网查询与咨询事项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论文和司法判例,制作法律文件目录

承办律师撰写法律咨询报告

主任审查并签署法律咨询报告

承办律师将法律服务工作记录提交客户签字确认

承办律师引领客户缴纳咨询费,并进行业务登记

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交咨询报告

四、诉讼、仲裁的非诉讼指导业务服务流程

询问客户,制作询问笔录

审查客户持有的证据,编制证据目录

通过本所法律数据库和互联网查询与咨询事项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论文和司法判例,编制法律文件目录

撰写诉讼书状和法庭辩论所需要的辩词

主任审查并签署诉讼书状和法庭辩论所需要的辩词

将法律服务工作记录提交客户签字确认

引领客户缴纳咨询费,并进行业务登记

提交证据目录、法律资料、诉讼书状和法庭辩论所需要的辩词

五、法律顾问业务服务流程

了解法律顾问客户经营管理情况,撰写法律服务需求调查提纲和调查表

根据调查提纲和调查表的内容对法律顾问客户法律服务行调查,指导客户填写调查表

草拟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计划或方案

 

将草拟法律服务服务计划或方案提交客户,询问客户法律服务需求和对法律服务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对法律服务计划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修订法律服务计划或方案

将修订后法律服务计划提交客户签字确认

根据客户签字确认的法律服务计划开始服务

自接到客户服务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法律意见书,业务疑难复杂的或其他原因无法在三日内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将原因告知客户和主任

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将法律服务工作记录提交客户签字确认

  开诚法律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一、本所将通过对法律服务流程和法律服务内容的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流程和法律服务内容的控制由主任负责。

  经营主任对法律服务流程进行监督。

  二、本所除普通咨询之外的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或协办律师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填写结案登记表报主任审查批准结案。

  主任收到协办律师呈报的结案登记表后,应当对所办案件是否符合业务流程、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业务流程、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应当在结案登记表上签署准予结案的意见。对经审查不符合业务流程的应当在结案登记表上签署不准予结案的意见。

  三、对于主任批准结案的业务,协办律师应当在批准结案之日起三日内立卷(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保存在电脑中)。

  结案的业务立卷后,交经营主任归档,经营主任对纸面卷宗和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业务流程的予以归档,对不符合业务流程的不予以归档。

  结案的业务经经营主任审查不符合业务流程不能归档的,主任依据本所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主任不批准结案的业务,承办律师依据本所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主任对本所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控制的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规范和本所制定的各类业务质量控制标准。

  六、本所办理的业务,客户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提出投诉,经审查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所业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属于质量事故,所办业务不合格,主任依据本所章程和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七、本所一年内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超过三次,经营主任必须依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提出罢免主任的请求。

  本所执业律师一年内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超过三次,经营主任必须作出辞退承办律师的决定。

  八、本所因质量事故给客户赔偿的,责任人员除依据本所章程、人力资本管理制度承担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本所损失的责任,其中承办律师和主任各承担一半。

  九、本所发生质量事故后,除了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外、经营主任还应当撰写道歉信,亲自呈交客户,当面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