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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将通过对法律服务流程和法律服务内容的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流程和法律服务内容的控制由主任负责。
经营主任对法律服务流程进行监督。
二、本所除普通咨询之外的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或协办律师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填写结案登记表报主任审查批准结案。
主任收到协办律师呈报的结案登记表后,应当对所办案件是否符合业务流程、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业务流程、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应当在结案登记表上签署准予结案的意见。对经审查不符合业务流程的应当在结案登记表上签署不准予结案的意见。
三、对于主任批准结案的业务,协办律师应当在批准结案之日起三日内立卷(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保存在电脑中)。
结案的业务立卷后,交经营主任归档,经营主任对纸面卷宗和电子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业务流程的予以归档,对不符合业务流程的不予以归档。
结案的业务经经营主任审查不符合业务流程不能归档的,主任依据本所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主任不批准结案的业务,承办律师依据本所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主任对本所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控制的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规范和本所制定的各类业务质量控制标准。
六、本所办理的业务,客户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提出投诉,经审查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所业务管理制度情形的,属于质量事故,所办业务不合格,主任依据本所章程和人力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七、本所一年内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超过三次,经营主任必须依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提出罢免主任的请求。
本所执业律师一年内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超过三次,经营主任必须作出辞退承办律师的决定。
八、本所因质量事故给客户赔偿的,责任人员除依据本所章程、人力资本管理制度承担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本所损失的责任,其中承办律师和主任各承担一半。
九、 本所发生的质量事故后,除了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外、经营主任还应当撰写道歉信,亲自呈交客户,当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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