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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白银市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水平的因素与改进管理的对策建议

编辑:魏家林 更新于:2005-12-29 阅读:

 

制约白银市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水平的

 

因素与改进管理的对策建议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经营主任:魏家林
 
一、制约律师事务所提升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其一、法律服务有效需求不足,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过剩,严重制约了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有效需求由人口、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构成,有效需求决定法律服务的收入。白银市虽有174万多人口,但城市化程度较低,人口分布极其分散,人口分布分散的特点,再加上交通、通讯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发现市场机会、与潜在客户进行磋商、法律服务产品交付的交易成本极大;其次,白银市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农民人口占全市人口的绝对优势,工业又因资源日益枯竭而衰退,民营经济也相对落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都相对较低。很大一部分个人和组织虽有购买法律服务的意愿,但因受可支配收入的限制,不具备购买法律服务的支付能力;另外,白银市又是一个劳力和资本密集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知识经济极其落后的地区,与这种物质生活方式相适应,人们普遍对劳动力和资本的价值能够理解和认同,而大多数人对法律服务这种无形知识产品的价值不能理解和认同,不愿为购买法律服务产品付出代价,或者只愿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购买法律服务产品。
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必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管理越规范、越先进,管理成本就越高,而律师事务所要维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追求利润,规范和改善管理最重要的目的是效益。法律服务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遏制法律服务收入的提高,国家和行业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的干预不断加深,又必然促使律师事务所管理成本的不断提高,当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限所取得的收入,仍不能弥补包括管理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时,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将是不可避免的结局。
其二、法律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的落后,严重制约了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法律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机会,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工作,将会大大降低律师的劳动强度、提高律师的劳动生产率,减少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的耗费,使律师事务所能将节约的资源用于管理,也使律师有更多的余瑕参与事务所的管理。但是很多律师不懂和不会分享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继续沿袭十分古老的生产和交易方式,如有些律师不会用计算机打字、不习惯利用数据库检索法律资料、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收集与业务有关的信息、不习惯使用电子邮件和传真交付服务产品。大量的重复性、没有创新、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工作,依然用很原始的人工劳动来完成。
法律服务产品生产和交易方式的落后,大大增加了法律服务产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使对任何人都公平的时间,这一最宝贵的资源白白地浪费掉,使律师事务所无法将有限的资源更多地用于管理,也使律师没有多少余瑕来关心和研究事务所的管理,极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从而通过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其三、政府职能转换的缓慢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严重制约了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转换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政府原有的很多职能应当退出而由中介组织来承担。如国有企业改制,政府的职责只保留对改制方案的审查批准,而改制方案的编制、改制的具体操作都应由改制主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中介组织来完成,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政府部门牢牢抓住已经被废止的权力不放,包揽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只将中介组织当作改制过程中的摆设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政府职能转换的缓慢严重制约了律师服务市场的拓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大地挫伤了律师事务所进行规范管理和管理创新的积极性。
政府拥有诸多不应拥有的资源和职能转换的缓慢,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适宜的土壤,为不法律师通过寻租权力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便利。从目前已经暴光的律师业中诸多黑幕看,律师业中,通过腐蚀公共权力招揽案源的情况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严重妨碍了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增大了合法经营的律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腐败对律师业的直接影响是导致诸多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依靠规范管理,通过服务方式改进、制度创新和文化建设的竞争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寻租权力和庸俗公关竞争上。
其四、腐朽堕落的文化是制约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管理创新的重负。
人类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后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知识时代、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但是灾难并没有因此结束。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所说的“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
信息时代、知识时代、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是讲求精确和高效的时代,而律师队伍中很多人身上仍然保留着游牧时代、自给自足的原始农业时代的散漫和粗放习惯,没有机会成本和效率的观念,不珍惜自己的时间,也不尊重他人的时间,做任何事只求差不多,而不精益求精,是地地道道的胡适先生笔下的“差不多先生”。这种腐朽堕落的习惯,严重阻碍了律师事务所科学化、高效化管理的步伐,延缓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人跟人的关系应当而且必须成为一种交换关系,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产品遵循平等互利、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交相利、兼相爱”,但是现实社会中宗法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仍然是社会关系的主流,这种社会关系的在现代社会的突出表现是人情大于法律、人情大于真理,人们根据别人与自己的亲疏远近判断是非曲直。这种腐朽堕落的文化严重扭曲了律师业公平竞争的规则,也严重阻碍了法律的公平实施,使那些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根深蒂固的宗法观念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制度设计时的价值判断和服务营销方式,妨碍了律师事务所按照科学、民主、经济、法治的原则进行管理创新,导致了许多当事人选择律师时,先打听律师在官场或司法机关中有没有靠山和关系,也致使律师事务所采取鼓励律师通过在官场或司法机关中寻找亲戚关系、老乡关系的方式拓展案源,采取以人情影响服务结果的方法办理诉讼案件,还导致一些律师以编造或吹嘘自己亲属权高位重或自己与司法人员是铁哥们、能够通过其亲属或铁哥们关系满足客户需要的方式引诱客户委托。
二、改进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决定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提高的因素总括起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客观环境,二是律师事务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改进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是改善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改善管理的主观能动性。针对白银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列改进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其一、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律师与公共管理机构、民意表达机构之间搭建对话和沟通平台,为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创造条件,使律师有机会向公共决策机构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宣传律师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有机会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建言立论或献计出策,以此影响律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从而使这些环境朝着有利于律师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变迁。
其二、经济建设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主战场,律师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市场主体法律服务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和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建议律师协会在律师与市场主体之间搭建对话和沟通平台,让律师能够了解市场主体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状况和制约它们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原因,宣传律师具有帮助市场主体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作用,从而使律师事务所能够以较小的成本刺激法律服务有效需求的扩大。
其三、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滞后是制约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提升极为关键的因素,而从世界范围内成功企业的管理经验看,它们对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并不是业务知识,而是以企业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企业文化。因此,建议律师协会对律师培训的方向进行必要的调整,由侧重于业务知识的培训向侧重于律师文化和组织文化的培训转变。
其四、管理人才的稀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管理思想、管理经验的相互沟通不足,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和整个律师行业的管理创新能力。因此,建议律师协会能够成立专门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如行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凝聚一批热心律师管理,并具有管理知识、管理技术、管理经验和管理创新能力的人才,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律师业发展的规划。通过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业发展规划这种公共产品,或者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引导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促进全行业的共同发展。同时,还建议律师协会每年举行一次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并在论坛中引进“头脑风暴”这种管理技术,让各种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在这里激烈交锋和猛烈碰撞,以启发各个律师事务所管理创新的灵感。
其五、司法人员对律师的职业偏见也是影响律师业规范管理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对律师存有偏见的原因主要是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建议律师协会在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搭建对话和沟通平台,让司法人员充分了解律师制度在国家制度构架中的意义,律师的职业角色、职业特点、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让律师了解司法人员对自己的行业存有偏见的原因。通过对话和沟通,淡化和逐步消除司法人员对律师的职业偏见,促进整个法律职业群体意识的逐步形成,从而逐步改善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司法环境。
其六、非律师人员执业和律师以非律师名义执业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败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内的非律师人员均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他们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均是非法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一些非律师人员长期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均不收费,自身的生存将无法维持,因此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收费是必然的,不收费是偶然的,而这些人员收费明显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完全有法律根据驳夺经常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的人员代理资格。此外,律师不以律师名义,而以非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律师协会有权对其行为实施惩戒 。
为了有效地查处非律师人员执业和律师以非律师名义执业的问题,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联合发布规范诉讼代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哪些人员不宜代理诉讼案件和法院许可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的条件及所需证明文件,并联合向社会公众公布不宜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名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到法院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判决书等方式调查律师以非律师名义执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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