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_200px;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通知公告 律界动态 开诚通讯 开诚观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开诚观点

关于特许律师条例的意见

编辑:开诚 更新于:2012-6-13 阅读:

  关于《特许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本人进行认真研究后,认为该条例若经国务院通过,将会严重损害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全体律师应共同力阻该条例的通过。主要理由是:

  其一、中国律师事业自一九九二年全面改革开放以来,从其经济效益的情况看,基本经历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这样一个演变过程。目前规模报酬递减特征极其明显,虽然从总量上看律师业务量是递增的,但是与律师人数的增长相比,业务量的增长远远低于律师人数的增长,经本人对本地区2006-2010年人均业务增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一致,增长率计算方法采用几何平均法),主要业务的人均增长率均为负增长。由此可见,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已经严重失衡,即有效供给远远大于有效需求,律师行业普遍存在案源不足,无米下锅,特别是大量的年轻律师在温饱线上拚命挣扎,甚至出现贫困化趋势,就是铁证。

  若在此背景下,不顾法律服务供大于求的基本事实,继续降低律师准入门槛,必然加剧律师行业已经过度的竞争,使更多的律师步入贫困群体行列。俗话说“谷贱伤农”,过度竞争必然造成价格恶性竞争,会有更多的人因无法通过依靠从事律师职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选择离开律师行业。同时,在生存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在面对生存和价值的冲突时,选择背弃价值,而为生存不择手段,律师的职业道德将会下降,将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整体的成长性。

  其二、以不通过司法考试,而从非律师人员中通过政府特许使其成为职律师,将会降低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设立特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紧缺领域的法律服务人才,但解决的办法如果是降低门槛必然就会降低法律服务产品质量。而从我国解决紧缺领域法律服务人才的历史经验看,无须通过特许就能解决,如国家曾经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和证券行业法律服务人才问题,曾经施行过涉外和证券律师从业资格考试,从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人员中,通过培训和考试,授予从事特定领域法律服务的专门资格,就是很成功的试验,但后来逐步取消。实践证明,通过对现有律师进行特定的培训和考试,授予特定的资格解决紧缺领域法律服务人才不足问题,而这一办法既可以起到引导现有律师队伍中部分人员,通过考取专门从业资格进入紧缺领域,又可缓解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白热化的竞争。既可确保紧缺领域的法律服务人才逐步得到满足 ,又可确保紧缺领域法律服务的质量。

  总之,本人认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首要职责应当是调控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基本均衡,从而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但有一种倾向是不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总有效供给与总有效需求进行科学的调查统计分析,甚至无视法律服务的有效需求与其它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都是由人口、购买力和购买欲望三者共同决定的客观规律,盲目地以律师占人口的比例,或误将虽有法律服务需求而无购买能力的人也算为有效需求,并以此得出律师队伍的发展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结论,并不断降低律师准入门槛壮大律师队伍。

  若这种结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律师队伍中,那么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案源不足,那么多的人吃不饱肚子,又有那么多律师忍受不了严酷的生存压力而纷纷转行,该如何解释?对此本人呼请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律师同仁,能对这些问题深刻思考,并能按照的科学调查研究方法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用统计证明了的事实为基础作决策,或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


上篇:

下篇: